
对于延续实施翻新企业境内刊行存托把柄试点阶段关联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络续救援实施翻新启动发展战术,现将翻新企业境内刊行存托把柄(以下称翻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波及的关联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东谈主所得税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东谈主投资者转让翻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东谈主所得税。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东谈主投资者握有翻新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辩别化个东谈主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证监会对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辩别化个东谈主所得税政策关联问题的见告》(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辩别化个东谈主所得税政策关联问题的见告》(财税〔2015〕101号)的干系规则实行,由翻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地方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东谈主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交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东谈主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干系规则赐与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翻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握有翻新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握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则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阻塞式证券投资基金、通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翻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握有翻新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则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东谈主民币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翻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握有翻新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握有据以刊行翻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获得的职权性财富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升值税政策
1.对个东谈主投资者转让翻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升值税。
2.对单元投资者转让翻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则征免升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阻塞式证券投资基金、通达式证券投资基金)惩处东谈主运营基金经由中转让翻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升值税。
4.对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东谈主民币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寄托境内公司转让翻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升值税。
四、其他干系事项
本公告所称翻新企业CDR,是指稳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对于开展翻新企业境内刊行股票或存托把柄试点多少想法的见告》(国办发〔2018〕21号)规则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东谈主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刊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职权的证券。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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